纪检监察“电子笔录”的实践与探索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传统使用手工笔录,由于记录人员书写不规范等原因致使被调查人很难辨认,容易引起歧义,影响了笔录的证据效力,为有效克服上述弊端,玉环县纪委从2006年10月份起在信访调查中首先试行信访谈话“电子笔录”,经过半年多的实践,2007年上半年该县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全面推行“电子笔录”。
电子笔录的主要做法: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利用word文字处理系统设计谈话笔录模板,在与被谈话人谈话过程中利用计算机同步输入谈话内容,谈话结束后打印谈话笔录文稿交被谈话人阅读核对。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电子笔录与传统手工笔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电子输入有利笔录修改,增强了谈话笔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尽管在谈话之前,调查人员制定了翔实的谈话计划和谈话提纲,但随着谈话的深入往往需要调整谈话的思路和谈话节奏,由于在谈话中采取的是一问一答一记录,手工记录的笔录对前面谈话内容的补充、更正只能在谈话结束前予以调整、修正,而电子笔录可通过插入或修改方式即时修改谈话记录,使得笔录整体更具逻辑性和严密性。
2、电子存储有利无纸传输。“电子笔录”记录完成后保存在硬盘或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传输给特定的对象,包括领导、案件检查部门、审理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等需要了解案情的单位和人员,网络传输具有快捷、安全、简洁的特点。通过网络传输可以实现特定对象案件信息共享,为案件决策、查办、审理提供服务。
3、笔录集成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在案件查办和审理过程中,可将保存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笔录”按照证据的关联性通过粘帖方式将相关证人证言排列在一起进行甄别,有利厘清案件事实,确认案件性质,此举对涉嫌多人的窝案、串案的办案和审理更受用,另外“电子笔录”还便于在案件调查终结和审理阶段制作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时进行笔录节录、摘抄及复制。通过笔录集成,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4、简单方便有利全面推广。“电子笔录”对硬件的要求不高,只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就可施行,对记录人员要求也不高,只要具备一定的打字基础就可开展,因此“电子笔录”简单方便,有利全面推广。
5、卷面清洁有利阅卷审案。由于电子笔录以打印稿的形式记录谈话内容,克服由于书写不规范引起的字迹难以辨认导致阅卷速度缓慢的问题,具有 “美观、规范、方便”的优点,提高了案件查办、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6、增强了笔录的证据效力。“电子笔录”打印出来的文稿方便被谈话人阅读,克服了由于记录人员书写不规范、笔迹难以辨认引起的歧义,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在谈话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后,避免了调查人员事后加注内容情况的发生,调查人员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的篡改将变得不可能,提高了笔录的证据效力。
虽然“电子笔录”有上述优点,但从实践来看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笔录输入速度因个体有异。在制作“电子笔录”过程中,记录人记录速度的快慢,除受记录人对案件的判断、案情的熟悉程度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记录人打字速度,打字速度的快慢因个体有异。
2、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媒介。“电子笔录”不同于传统的手工笔录只需要笔和纸,需要配备一定的物质装备,包括计算机和打印设备以及存储介质,另外如需外出办案取证,需配备手提电脑和便携式打印设备。
3、对保密要求更加严格。由于“电子笔录”不同于手工笔录,需要保存在存储介质上,因为办案需要需在不同的电脑上传递,使得这些散存在不同电脑和存储介质上的保密信息存在泄密的风险,因此对安全保密的要求更加严格,在实际工作中不允许保存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硬盘上,需要另外保存到加密的移动硬盘中。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电子笔录”虽然有不足之处,但能极大地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率,值得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