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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2008-11-05 16:32  点击数: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开展网上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更好地发挥网上举报在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群众监督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网上举报平台,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有关下列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投诉:

(一)对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以及其他监察决定的申诉;

(四)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行为的投诉;

(六)其他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投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举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举报件的接收和日常管理,每日收取网上举报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网上举报件接收和日常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一定的专门培训,以保障网上举报及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网上举报件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编号,逐件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处理范围内的网上举报件,应当由信访举报部门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并告知举报人。信访举报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回复,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情况。

第五条  对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处理范围内的网上举报件,应当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一)对属本级机关职责处理范围内的网上举报件,可由信访举报部门自行办理,也可转交本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办理。

(二)对需要转下级机关处理的网上举报件,一般采用专用处理单下转,也可采用软盘和网络加密传输等办法。

(三)依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对重要网上举报件的去向及办理过程进行跟踪,随时掌握动态。   

第七条  网上举报件确定分类处理后,收件的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告知收件情况及举报件去向。

网上举报件特别是重要网上举报件处理期间,信访举报部门可以与举报人通过网上对话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案件线索。

重要网上举报件的回复、对话内容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网上举报件视同署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查办、优先反馈。

第九条  网上举报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查结;重要、复杂的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查结。

对经初查核实需立案调查的网上举报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网上举报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优先查办,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条  网上举报件查结后,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或处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网上举报件的调查报告、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等材料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在网上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举报件办理过程中,信访举报部门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保密和安全工

(一)网上举报应由专用服务器存放,并设置10—12位数的组合密码,密码应当经常更改。

(二)网上举报件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收取,并应当异地存放以防止系统出错而丢失资料,网上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清空以防止举报内容泄密。

(三)专用电脑应当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四)电子信箱式的网上举报,在与举报人进行网上对话、沟通及回复时,必须使用专用电子邮件地址。

 (五)网上举报件需外转时,应视情况隐去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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