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
[2008-1-23 15:32:38]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切实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省、市纪委有关信访举报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办事制度。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职能和工作任务是:
(一)受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整理分析信访举报材料,为本级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及决策依据;
(三)对本级党委和政府管理的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轻微违纪问题,进行信访监督;
(四)初核有关信访问题,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
(五)自办上级机关来函交办、领导批示交办以及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信访案件;
(六)协调处置集体上访以及其他信访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七)开展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信访举报部门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受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五条 对来信处理的要求是:及时拆封、仔细阅信、认真登记、妥善处理。
第六条 拆封来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持信封上邮票和邮戳的完整;
(二)在来信信纸右上方空白处加盖收信日期印章,编列序号。
(三)来信信封附案卷一并装订。
第七条 来信须按以下要求登记:
(一)来信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日期(未写日期或来信日期与寄信日期相隔较远的,登记邮戳日期);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职务、住址和举报的主要问题;
(三)登记申诉(申请)人在何时、何单位、因何事受何处分及主要理由;
(四)重复来信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须注明重复来信日期;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五)随信所附的钱物票证等有关资料,一并登记保存。
第八条 接待处理来访,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阅看来访者所携带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意见和要求;
(二)记录来访主要问题,并复述给来访者,进行核对;
(三)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除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外,不随意表态;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应进行说服和疏导;
(五)对于问题已得到正确处理的来访者,劝导其不再进行信访活动;
(六)对于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简要登记后向来访者介绍管辖的单位,或帮助与管辖单位取得联系。
第九条 接待处理集体上访,应由来访者推选出5名以下代表到接待场所洽谈。
第十条 对情绪激动、言行极端、滞留不归的上访者,应及时报告领导,经劝解无效,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接听电话举报,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具备条件的,可对举报电话进行录音。对举报的问题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向电话举报人指明管辖单位。
第十二条 受理网上举报的,要由专人负责,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网上举报的内容要及时下载,并打印文本文件,按照来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问题受理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可通过《要信摘报》、《信访简报》、《信访参考》等资料信息反映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涉及危害群众利益和侵犯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并请示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信访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到来信,填写《信访请示报告单》送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二)接待群众来访,由经办人填写《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记录信访人来访的主要问题,有携带材料的附材料,然后填写《信访请示报告单》送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三)受理群众电话举报,由经办人填写《群众来电登记表》记录举报人相关情况、举报受理时间、举报内容,然后填写《信访请示报告单》送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四)网上举报的,内容下载后按照来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件为信访案件:
(一)经领导批示进入查办程序的信访件;
(二)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
(三)被上级机关的信访摘报、简报登载的属本级管辖的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信访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可以采用:制作谈话笔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材料;提请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等方法;
(三)经初步核实后,由调查人写出初步核实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1、经初步核实后发现构成违纪,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立案手续;
2、对经初步核实后情况属实,但错误较轻尚不构成立案的,可通过谈话诫勉或进行劝告、黄牌警告等方式责令其本人改正错误,或者作出检查;
3、经初步核实后,情况不实的,予以信访结案。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提倡署实名举报。在处理署名举报件时要做到:
(一)对署实名的信访件予以优先办理;
(二)接受署名信访者对办理情况的查询;
(三)将问题查处结果向署名信访者反馈,并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 向上级报结或反馈情况用“信字函”编号发函;报结信访案件的要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人签名、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信访件和信访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定期进行信访量的统计,按规定要求向上级机关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信访件和信访案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
(二)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对匿名信作笔迹鉴定,对确属诬告,需要追查责任,或案件检查需要对匿名信核对笔迹和进行文字鉴别,应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信访人认识上的错误,不得追查其动机和背景;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复信时,应使用无纪检监察机关标志的普通信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徇私枉法,致使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手中,或者信访内容泄密造成一定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检举人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并在突破案件、挽回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镇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玉环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