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规范对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6-16 14:53:03]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22号)下达后,我县各部门在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发现有少数部门存在着不规范收费的行为。为此,各部门在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上,要严格执行浙财综字〔2004〕22号文件,凡文件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县物价局、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希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上级文件,开展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纠正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同时报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规范 农民负担 收费 通知
抄送:县纪委,县府办,县纠风办。
玉环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5日印发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财综〔2004〕5号文件为准;凡文件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坎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以我省现行及此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即:性收费项目标准以我省现行及此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即: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由农民自愿选择。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三)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等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磁条本子式《暂住证》工本费由现行的8元/证降低为5元/证,暂住人口IC卡工本费20元/张。
(六)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4元/证。
各地财政、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农民负担△ 收费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急件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农 业 部
财综〔200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
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源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指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行“一费制”地区(目前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行“一费制”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文件依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
(三)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向寄宿生收取),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学费、择校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公安部门对外来务工农民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元,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15元。文件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和宣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
四、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同时,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备案。
财政部(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农业部(章)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