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日渐突出,有的自己直接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有的以借贷或投资方式入股企业参与分红,有的利用职权或行业优势介绍、转包工程后获取中介手续费等等。基层纪委在处理这些问题中,由于涉及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造成定性难、处理难。
一、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1.地方优惠政策鼓动。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加快发展、缓解财政压力,从解放干部思想、鼓励干部创业角度出发,出台政策性措施调动党政干部的积极性,支持党政干部投资经商。如乡镇党委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设立专人离职带薪招商;为了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制定政策激励基层干部投资创办“示范田”、“示范园”等。
2.惧贫羡富心理驱动。在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宏观形势下,从事投资经营者在短期内获取的收益,很可能比党员干部数年的工资收入还要高。“嫌贫爱富”、“有钱就是精英”的价值倾向以及节节攀高的社会消费,使得收入来源相对偏低的部分党员干部内心蠢蠢欲动,有的宁可不领工资也要下海一搏。
3.腐败成本偏低诱动。党的纪律虽然规定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给予处分,但与贪污受贿行为相比,其通过违规经营获取的利润并不比贪污受贿所得少,也不像赤裸裸的贪污受贿被人们所唾弃,在处理上相对偏轻。由于腐败的低风险、高回报,造成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纪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二、查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存在的难题
1.手段上具有狡诈性。在办案实践中,违规经商办企业人员往往采取各种手法逃避组织调查。一是在违纪主体上以假乱真,真假难辨。违纪者往往以与自己关系特殊的社会人员的名义参与经营投资活动,公司注册登记、生产经营销售合同等认定主体身份的证据中不会有他们的签字署名,即使找其特定关系人调查,一旦他们三缄其口,便不能认定违纪。二是在违纪情节上刁钻取巧,不好定性。如党政干部借款给个体老板收取高额利息回报的问题,当事人会辩称是私人借贷关系,自己没有违纪。三是在资金往来上鱼目混珠,违纪所得难以界定。收支结算既用现金、也通过银行,账务不规范,违纪获利数额无法计算。
2.政策界限上具有模糊性。从当前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限制性条规来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给予党纪处分。中共中央于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确指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国务院于2007年4月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政纪处分。上述人员毕竟是在职党政干部中的少数人,如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虽然他们不是领导干部,但有的也或多或少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对他们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目前尚无政策依据,造成基层纪委处理这类案件有难度。
3.职务行为上具有不确定性。从基层处理经商办企业案件的实践看,区分党员干部是否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空闲时间、个人闲散资金从事与本职工作毫不相干的经营活动,如购买门面出租,理论上讲不构成以权谋私。但职务行为往往体现在经营活动的多个层面,如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征用、办证审批、缴费纳税等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产生职务行为,疏通这些环节有的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有的是间接利用职务影响,在调查取证中深层次的职务行为是难以挖掘的,这给界定违纪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三、规范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严格投资申报。要按照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突出个人投资这个重点,把党员领导干部自己、配偶子女的投资经营情况纳入申报范畴,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经营范围、重要投资环节申办的情况,发现不合规的行为,及时预警,督促纠正。
2.加大惩处力度。在注重思想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加强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