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宣传贯彻政纪处分执行有关规定,严肃纪律,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后执行有关规定予以选登。本选登规定根据现有关法规和政策整理,供参考。
一、处分期限与解除
(一)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二)解除
1、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职务级别晋升
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劳动教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关)衔。
二、政纪处分对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的影响
(一)警告处分
1、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2、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公务员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记过、记大过处分
1、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2、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降级处分
1、职务级别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参见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执行标准第2项。
(四)撤职处分
1、职务级别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2、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3、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参见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执行标准第2项。
(五)开除处分
1、人事关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三、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考虑到他们已经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2、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3、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由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调整退休待遇的依据。
4、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5、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其中原为领导职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后的领导职务标准确定;原为非领导职务的,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后的非领导职务标准确定。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6、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