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宣传贯彻政纪处分执行有关规定,严肃纪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受政纪处分后执行有关规定予以选登。本选登规定根据现有关法规和政策整理,供参考。
一、处分期限与解除
(一)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二)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下同)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一个月内,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二、政纪处分对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的影响
(一)警告处分
1、职务级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2、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记过处分
1、职务级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职务级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1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开除处分
1、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三、退休后政纪责任追究及退休费待遇处理规定
1、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2、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3、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5、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6、应当给予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