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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2013-06-24 16:45  点击数: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本汇编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整理,供参考;部分规定或政策执行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可参见本室2009年3月汇编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标准》) 

 

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2013年4月

 

第一部分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3、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

1、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2、公务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有处分权限的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建议。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4号,2011年6月13日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1点。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任用晋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三)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其他职务级别规定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和第3点。

(四)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

(五)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

 

五、开除党籍处分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第2点和第3点。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项。

(四)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项。

 

六、其他事项

(一)年度考核的其他规定

1、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

3、企业、事业单位(未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二)涉案款物等处理

1、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收缴、责令退赔中依法不应当退回(赔)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回( 赔)的款物,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有孳息的应当一并上缴或者退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年10月15日

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纪发〔2010〕27号,2010年6月9日

4、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纪发〔2012〕4号,2012年2月4日)

5、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四条,中办发〔1995〕7号,1995年4月30日

6、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商机关财务(保管) 部门于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执行完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年10月15日;《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规范样式(试行)》,浙纪办〔2010〕95号,2010年11月5日

7、本级纪委常委会作出涉案款物处理决定后,案件检查部门填写处理款物清单,财务(保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凭证,两名承办人员负责及时送达,涉案款物原持有人(保管人或退赔人)应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注明原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2008年10月15日

(三)处分决定宣布与归档

1、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作好记录。由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 单位) 党委( 党组) 或纪检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纪检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2008年10月20日;《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规范样式(试行)》,浙纪办〔2010〕95号,2010年11月5日

(四)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五)纪律检查建议

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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