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纪发〔2014〕42号
中共玉环县纪委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监察局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玉 环 县 纪 委 中 共 玉 环 县 委 组 织 部
玉 环 县 监 察 局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6日
玉环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强化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临时设立协调组织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挂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依据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条 治庸问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不包括辞退)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情形和处理标准
第六条 问责情形主要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三个方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外,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一)慢作为。
1.在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拖延怠慢,影响项目审批、建设进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对县委、县政府协调会议决定的事宜,借口请示、研究,在约定时间内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3.部门内部缺乏协调、衔接失当,导致工作流程重复或秩序混乱耽误工作进度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书面效能告诫。
4.“两集中两到位”没有落到实处,审批服务事项应进不进,窗口授权不到位,审批事项两头办理、“体外循环”,导致群众“多头跑、跑多回”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书面效能告诫。
5.不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等制度,导致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效能告诫。
6.其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故意刁难、拖延时间,贻误服务对象办理请求事项的,视情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不作为。
1.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中,对分配的任务不积极完成,回避矛盾,措施不力,影响全县整体工作推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
2.对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解决,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事件或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或者在应对突发性事件中,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3.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践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4.群众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就已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但由于职能部门监管不力,虽经多次举报仍然导致违法行为或侵害群众利益事实产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5.对“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或群众提出的列入办理范围的意见和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6.对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7.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可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
8、心思和精力不在工作上,对工作和交办事项经常应付了事,完成质量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问责。
9、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10.其他不作为情形,视情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乱作为。
1.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三重一大”事项,或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或个人擅自作主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2.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3.无法定依据向企业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强制收取押金、强制(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强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收取年费、会费,或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或利用职权限定(变相限定)企业和群众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造成中介机构服务垄断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4.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5.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或者对办理同类事项的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等对待和办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6.违反浙江省效能建设“四条禁令”,或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质量差等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视情分别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7.违规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达标、表彰、培训等活动,挥霍财政资金的,给予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8.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七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6个月。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当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八条 为强化对“庸懒散慢”及其他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人员的教育管理惩戒,实行待岗教育制度。
(一)待岗教育的对象。
1.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当年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或书面效能告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不包括辞退)。
2.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含)或行政警告(含)以上(不包括行政开除)处分的人员。
3.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其他需要待岗教育的对象。
(二)待岗教育的组织实施。
1.待岗教育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县行政学校作为待岗教育的主要阵地,负责集中教育培训。
2.每年3月底,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各单位,将集体研究决定的待岗教育人员名单报县组织人事部门。经县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虑,适时组织集中教育培训。
3.待岗教育采用集中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时间为1—2个月。集中学习以脱产形式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学习内容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由县行政学校负责安排。县组织人事部门、县行政学校对待岗教育对象的学习表现进行考核。实践锻炼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针对性布置工作任务,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合格的,由原单位安排具体工作。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不接受岗位调整,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待岗教育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生活性津补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干扰阻止调查的;
(二)一年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问责的;
(三)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
(四)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纠正其“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决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治庸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问责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问责机关应当依据管辖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结果。受理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问责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开通治庸问责投诉热线,与行政效能投诉热线87234566并轨运行,落实专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县机关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作出问责决定,决定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问责人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问责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且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扣分。一年内两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治庸问责决定书(样式)
2.待岗教育通知书(样式)
附件1
治庸问责决定书(样式)
XX庸责〔 〕号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单位、职位等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经查证的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问责的依据和方式。
第四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述期限和受理机关。
问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待岗教育通知书(样式)
XXX(个人):
第一部分,经查证的问责事实。
第二部分,根据《玉环县治庸问责暂行办法》XX条XX款相关规定,决定对你进行待岗教育。
问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