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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行为规范
2015-04-29 17:46  点击数:      

1.不准利用职权挪用、侵占、截留救灾、救济、社会保障等资金和实物;

2.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

3.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和他人在建房审批、土地出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权转让、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整理开发等各类政策处理中谋取利益;

4.不准利用集体资金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烟、酒、食品、土特产、有价证券以及安排吃请和娱乐活动;

5.不准违反程序乱发工资、资金、补贴、福利、误工费以及利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6.不准向群众吃、拿、卡、要和摊派各种费用;

7.不准未经批准使用集体资金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或借考察之名进行旅游活动;

8.不准参与、支持“双违”活动;

9.不准组织和参与群众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10.不准组织和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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