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文件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制度文件
新闻中心
审查调查
玉环行风监督员协会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专题专栏
惩防体系建设
意见反馈
 
> 制度文件
关于重申治理“小金库” 有关纪律的通知(台纪发〔2011〕45号)
2015-04-30 11:34  点击数: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政纪律,有效杜绝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央、省有关“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内涵界定,严禁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式的资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内容,准确认定“小金库”的各种表现形式,严堵“小金库”来源,做到“十个严禁”:(一)严禁利用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二)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严禁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严禁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八)严禁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九)严禁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十)严禁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当前,要重点加大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收入设立“小金库”的清理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擅自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未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私存私放和坐收坐支租金收入等违规违纪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强化专项治理工作制度刚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既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又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要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在专项治理期间或专项治理结束后私设“小金库”的,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免职,再追究有关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全面复查阶段,自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小金库”治理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责任追究。

三、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小金库”治理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线索清晰的实名举报,按举报核实并已收缴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照《浙江省“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政策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梳理案件线索,重点查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站导航

浙公网安备 33102102331447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