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玉环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单位包括: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等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确定的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县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和公务接待标准,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行政事业单位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预决算编制,年终编制年度决算时,应统计分析本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和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列支,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成本,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也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限时报销、公务卡结算制度。各单位对于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报销,不得签单、欠账,超出期限的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对于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刷卡消费。单位主要领导调任前必须结清并报销任期内的所有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预决算公开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县财政下达年度公务接待费用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年度部门决算后1个月内,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预算和决算数。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备查账定期公开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须强化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备查账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确保公务接待费“零增长”。公务接待备查账应按照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包括接待费预算控制数、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如实登记,以书面形式在机关内部公示(详见附件),原则上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中,坚持务实节俭原则,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负责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范围。
(二)认真查处公务接待费使用违规违纪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年度实际执行数超出预算控制数10%以上的或年度实际执行数相比预算控制数增幅排名前5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违反公务接待费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制度,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现公务卡结算全覆盖。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的审核和监督,及时掌握公务接待费预算执行情况,对超过预算控制数和有突出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定期汇总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三)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决算信息核查,对实际执行数超出预算控制数的部分,相应扣减下年度的公务接待费预算定额,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配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核查工作,对公务接待费实际执行数和预算控制数相比增幅排名前5名的单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对公务接待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零增长”要求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国有企业等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0576-87221115;举报邮箱yhxzfb@163.com),接受干部群众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