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狠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树立厉行节约的文明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全县县管干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宴请。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
1、婚庆宴请亲朋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确需超出200人的,应事先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核,不准以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
2、丧事活动严格执行县委关于丧葬礼俗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且操办酒席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3、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喜庆事宜一般不得宴请亲属之外的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中,严禁下列行为:
1、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操办婚丧事宜或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3、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公车私用;
5、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6、“二次送葬”和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和公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告。婚庆事宜应提前10 日报告;丧葬事宜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在事后10日内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情况经核准后,由所在单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公示表》(见附件2)在单位政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自核准之日开始,不得少于3日;按季度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廉情预警工作;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核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干部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联创办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县纪委建立举报受理和查处督办制度,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监督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举报电话:12388;举报信箱:yhjwjb@163.com)。
第十条 加大移风易俗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广泛宣传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不良影响和危害,营造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县对乡镇(街道)、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干部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做好模范表率。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