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杨元平在清港镇塘头村往楚门方向行驶到泗小线清港大桥路段时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和饮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2015年12月7日,杨元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浙公网安备 3310210233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