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岙村因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需要,向玉环农商银行贷款120万元。2015年12月22日,时任沙门镇日岙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孔宪辉和时任日岙村党支部副书记、出纳孔冬秋在经办银行贷款时,未经集体商量,临时决定增加到贷款150万,孔冬秋为报账,伪造了一份2015年12月2日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将银行所贷的该款转入受托支付的孔某良个人账户。
2015年12月24日,孔宪辉和孔冬秋在楚门农商银行从孔某良账户一次性取现150万元,其中12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土地征用款及工程支出,剩余的30万元因村集体暂时用不到,两人私自决定并于当日分两笔20万元和10万元存入孔宪辉的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4日和1月25日,孔宪辉三次分别取现5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后,均交给出纳孔冬秋(其中25万元公款私存超过一个月,产生利息79.44元,已收回)。
孔冬秋在收到30万元现金后,未及时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两次报账期内,孔冬秋重复报销金额为338550元的契税发票冲抵手上多余现金。第一张2015年11月26日批款,凭证上有时任村监会主任孔先桂的签字,并盖有日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监督专用章盖,第二张为2015年11月20日批款(重复报销的),凭证上有村监会主任孔先桂的签字,并盖有玉环县沙门镇日岙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日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监督专用章盖,致使孔冬秋得以将账目收支持平套取村集体资金。2018年12月16日,孔冬秋将338550元退回村集体。期间,孔宪辉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存放在孔冬秋手中的30万元不闻不问,让孔冬秋有机会重复报销冲抵手中资金。
在确定孔宪辉女儿孔某乐作为日岙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对象后,孔冬秋对资金监管没有到位,导致孔某乐产生收益共计819.33元(已收回)。
期间,日岙村财务管理混乱,村级资金未进行收支两条线处理,收取的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收支业务大量通过现金交易,存在严重的现金坐支,相关凭证入账不及时,造成费用跨期。
孔宪辉身为日岙村主要负责人,违规公款私存,监管资金不到位,未履行好财务审批手续,对审计发现的重复报销凭证予以签字经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孔冬秋身为日岙村党支部副书记、出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占有大额集体资金,违规进行资金支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孔先桂身为时任日岙村支部委员、村监会主任,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日岙村的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并对上述重复的报销凭证予以审核签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孔宪辉、孔冬秋、孔先桂开除党籍处分。